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三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五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六章 預算執(zhí)行
第七章 預算調整
第八章 決 算
第九章 監(jiān) 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jiān)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第三條 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條 中央政府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五條 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六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第八條 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第九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十條 預算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設立預算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監(jiān)督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十四條 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jiān)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zhí)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jiān)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zhí)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七條 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jiān)督本部門預算的執(zhí)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八條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guī)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九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
(一)稅收收入;